寿县城区环卫作业第三轮外包项目(项目编号:2021CG0087)招标文件发布后,部分潜在投标供应商就招标文件提出了质疑,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质疑一: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四、评分细则“1、投标供应商服务能力”(3)投标供应商 2016 年 1 月以来获得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表彰(荣誉)的或者投标供应商 2016 年 1 月以来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得2 分,最高得 2 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表彰(荣誉)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针对此项部分供应商质疑如下:
(1)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生产类型企业才能申报的,道路保洁项目不应当设置此项荣誉,此处设置有意排斥多数供应商,有失公平,违反采购法相关规定。
(2)其中安全生产许可证与本项目不匹配,应予以修改。
事实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本项目为环卫服务外包,为服务类行业。无需安全生产许可证,可更换安全生产标准化或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证书等。
(3)本项条款中“安全生产表彰(荣誉)”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是否相反了?招标文件第27页“投标供应商服务能力”第(3)项评分标准修改为:“投标供应商2016年1月以来获得县区级及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表彰(荣誉)的或者投标供应商2016年1月以来获得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得2分,最高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表彰(荣誉)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4)环卫作业项目安全作业监管部门较多,且主要安全作业考核单位为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作业主管单位,如此类部门颁发的相关安全生产类表彰是否满足上述评分标准?
答复: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四、评分细则--序号1--投标供应商服务能力第(3)项原评审标准内容现修改为“(3)投标供应商2016年1月以来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表彰(荣誉)的或者投标供应商2016年1月以来获得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相关证书的得2分,最高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表彰(荣誉)或安全生产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
质疑二: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四、评分细则“1、投标供应商服务能力”(5)投标供应商承诺在本项目建立智慧环卫系统,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措施,实现管理的科学性、便捷性和实用性,并保证能够接入采购人数字城管管理平台的得 2 分;同时该系统软件由投标供应商自主研发且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 3 分,本项满分5分。
智慧环卫系统多为科技型公司开发,多数道路保洁类公司不具有开发此系统的能力,此处设置有意排斥多数供应商,有失公平,违反采购法相关规定。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三: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四、评分细则2、投标供应商获奖(1)2016 年 1 月以来,投标供应商获得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卫作业类示范单位(优质服务单位)或投标供应所服务的环卫作业项目获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卫作业类示范项目(优质服务项目)的,每个得 1 分;2016 年 1 月以来,投标供应商获得过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卫作业类示范单位(优质服务单位)或投标供应所服务的环卫作业项目获得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卫作业类示范项目(优质服务项目)的,每个得 2 分。本项满分为 4 分。针对此项部分供应商质疑如下:
(1)此处要求的荣誉过于单一针对性且超出项目服务水平,国家级的环卫类荣誉只有极少数大型道路保洁公司或国企所具有,此处设置有意排斥多数供应商,有失公平,违反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2)据我司调查了解,省级或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并未颁发过环卫作业类示范单位(优质服务单位)证书和示范项目(优质服务项目)证书,只有在所属官网上公示过相关获奖单位名单和获奖项目名单。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将评分要求的“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修改为“提供官网公示截图及相关证明文件”。
(3)本项满分为 4 分 。该评分项设置与本项目不匹配,妨碍本项目的公平竞争,应予以修改。 事实依据: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卫作业类示范单位(优质服务单位)目前只针对PPP项目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颁发,详见财政部《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名单》。而本项目为传统环卫作业市场化外包项目,并非PPP项目性质。此荣誉社会与项目需求不匹配,应予以删除。
(4)已被国家和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卫作业类示范单位、环卫作业类示范项目,但未颁发证书,只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认可。
(5)1、本项条款中“投标供应所服务的环卫作业项目获得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卫作业类示范项目(优质服务项目)”的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且在网上发布的公告网页截图是否给予认可? 该项评分标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事实依据:本招标项目属于县区级的环卫服务项目,但本条评分标准却要求提供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奖项才能得分,如此要求存在提高门槛之嫌,由此,我司认为本条款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第28页“投标供应商获奖”第(1)项评分标准建议修改为“2016年1月以来,投标供应商获得过县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卫作业类示范单位(优质服务单位、先进单位、先进企业等)的………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原件或网页截图扫描件。”
(6)此项中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界定,如相对应的城管局、执法局、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等是否属于国家级?此项中环卫作业类示范单位(优质服务单位)具有较强针对性,如先进单位、优秀单位、优秀企业此类是否满足?
(7)我公司认为此项评标内容及标准不合理:原因是例如国家部委颁发的“示范环卫项目”或“示范企业”有部分是批量公布,可能同时公示上百个示范企业或示范项目,未对企业直接发放证书,且盖章的国部委红头文件按照相关规定是不能对外发布。企业只能提供该部委官网的公示网址和截图或红头文件扫面件,国家相关部委不可能造假,国家部委官网公示文件及红头文件足以证明企业的获奖资格。应该给予有效计分。
答复: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四、评分细则--序号2--投标供应商获奖第(1)项原评审标准内容现修改为“(1)2016年1月以来,投标供应商获得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卫作业类示范单位(或优质服务单位、先进单位、先进企业等)或投标供应所服务的环卫作业项目获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卫作业类示范项目(或优质服务项目等类似项目)的,每个得1分;2016年1月以来,投标供应商获得过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卫作业类示范单位(或优质服务单位、先进单位、先进企业等)或投标供应所服务的环卫作业项目获得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卫作业类示范项目(或优质服务项目等类似项目)的,每个得2分,本项满分为4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原件扫描件或政府网站(以gov.cn为域名后缀)上获奖公示/告查询截图(并附查询截图网址)。”
质疑四: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四、评分细则--4、类似项目管理业绩:
(1)投标供应商 2016 年 1 月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具有单个项目年合同金额 1000(含)万元~2000(不含)万元的清扫保洁转运综合环卫作业业绩的,每例得 2 分,最多得 6 分。(2)投标供应商 2016 年 1 月以来,具有单个项目年合同金额 2000(含)万元及以上的清扫保洁转运综合环卫作业业绩的,每例得 3分,最多得 15 分。注:上述(1)(2)分别评分,合计得分不超过 15 分。(3)投标供应商具有环卫水体保洁业绩的得 1 分,满分 1 分。(4)投标供应商具有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业绩的得 2 分,满分 2 分。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项目的业绩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
此处业绩要求超过项目管理水平,本项目控制价第一包:19607900 元/年,第二包:19232500/年,实际中标价格应该还低于此价格,此处要求投标供应商具有5个2000万以上的业绩,不符合采购法相关规定;环卫水体保洁业绩应该包含河道沟塘类保洁;安徽省内极少有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的业绩;此处业绩设置有意排斥多数供应商,有失公平,违反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建议修改为:(1)投标供应商2016年1月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具有单个项目年合同金额 1000(含)万元~2000(不含)万元的清扫保洁转运综合环卫作业业绩的,每例得 4分;(2)投标供应商 2016 年1月以来,具有单个项目年合同金额 2000(含)万元及以上的清扫保洁转运综合环卫作业业绩的,每例得5分;
注:上述(1)(2)分别评分,合计得分不超过 15分。(3)投标供应商具有环卫水体保洁(或河道、沟塘类)业绩的得1分,满分1分。(4)投标供应商具有生活垃圾清运或渗滤液处理业绩的得 2分,满分2分。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项目的业绩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另外,此项业绩中(3)(4)项,是否可以为(1)(2)项中重复使用过的业绩?
答复: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四、评分细则--序号4--类似项目管理业绩原评审标准内容现修改为“(1)投标供应商2016年1月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具有单个项目年合同金额1000(含)万元~1500(不含)万元的清扫保洁转运综合环卫作业业绩的,每例得2分,最多得6分。(2)投标供应商2016年1月以来,具有单个项目年合同金额1500(含)万元及以上的清扫保洁转运综合环卫作业业绩的,每例得3分,最多得15分。(3)投标供应商具有环卫水体(或江河、湖泊、沟塘类)保洁业绩的得1分,本项满分1分。(4)投标供应商具有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业绩的得2分,本项满分2分。
注:上述(1)(2)分别评分,合计得分不超过15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上述项目的业绩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上述(1)(2)项合同内容符合(3)(4)项评分要求的可予以评分。”
质疑五: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四、评分细则第5、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满足招标文件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具有①本科及以上学历、②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环卫类相关个人荣誉证书的、③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④环卫行业从业年限达三年及以上的、⑤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每项得 1 分,最高得 5 分。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前述对应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针对此项部分供应商质疑如下:
(1) 安徽省内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环卫类相关个人荣誉证书较少,多数为外地公司或极少数省内大型环卫类公司所具有,此处设置有意排斥多数供应商,有失公平,违反采购法相关规定。建议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在满足招标文件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具有①本科及以上学历、②政府部门颁发的环卫类相关个人荣誉证书的、③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④环卫行业从业年限达三年及以上的、⑤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每项得1分,最高得 5 分。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前述对应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2)以上证书要求的“③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内容,据了解,根据政府精兵简政精神,全国大部分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都已经将职业资格认证权限都下放到行业协会了,评分要求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明显是为某一地域某一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嫌疑,且明确违背了政府的精兵简政精神,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为了使得本次采购在公正、合法、有序的环境中进行,建议将此项评审标准的备注部分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在满足招标文件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具有①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②具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③具有地级市或以上住建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或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④获得有政府或其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颁发的“城市美容师”证书;⑤具有住建领域从业人员“高级清运保洁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已核发“建设人才卡”。每项得1分,最高得5分。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前述对应证明材料扫描件。”
答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六:招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和系统中的开标一览表不一致,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复:以招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质疑七:自 2016 年 1 月以来,投标供应商具有国有商业银行出具的或 县级及以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 AAA 级信用等 级证书的得 3 分,AA 级信用等级证书的得 2 分,其他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等级证书原件扫描件。若出具的资信等级 证明无效的、或不能同时提供县级及以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第三 方机构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本条评标内容及标准设置不合理,国家有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建议修改为:不能提供县级以上知名的第三 方机构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八: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四评分细则→P27页→投标供应商服务能力的评标标准规定“(1)投标供应商获得省级环境卫生协会或清洁行业协会认定的环境卫生作业企业甲级或一级资质的得2分;获得国家级环境卫生协会或清洁行业协会认定的环境卫生作业企业甲级或一级资质的得3分。注:①同一资质以得分高的计分,不重复计分。本项满分为3分。 ②投标文件中提供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
以上证书要求的“(1)投标供应商获得省级环境卫生协会或清洁行业协会认定的环境卫生作业企业甲级或一级资质的得2分;获得国家级环境卫生协会或清洁行业协会认定的环境卫生作业企业甲级或一级资质的得3分。”内容,据了解,全国各个环境卫生协会或清洁行业协会并没有统一的证书等级划分标准(有按一/二/三级划分,也有按A/B/C级划分或甲/乙/丙级划分),按理一/A/甲级的证书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存在排挤其他事实上符合要求的企业嫌疑,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为了使得本次采购在公正、合法、有序的环境中进行,建议将此项评审标准的备注部分修改为“(1)投标人获得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或协会颁发的有效的服务企业等级:特级得3分,A级(一级、甲级等)得1分,B级(二级、乙级等)得0.5分;其他得0分。注:提供上述相关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证明材料。”
答复: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四、评分细则--序号1--投标供应商服务能力第(1)项原评审标准内容现修改为“(1)投标供应商获得省级环境卫生协会或清洁行业协会认定的环境卫生作业企业甲级及以上或一级或A级资质的得2分;获得国家级环境卫生协会或清洁行业协会认定的环境卫生作业企业甲级及以上或一级或A级资质的得3分。注:①同一资质以得分高的计分,不重复计分。本项满分为3分。②投标文件中提供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
此函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潜在供应商遵照执行。
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月29日